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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戶口供洗錢362萬 港青被加刑30%囚32月

【本報訊】案發時18歲的男學生借出銀行帳戶用來接收電話詐騙的贓款,他昨在替代區院的西九龍法院承認洗黑錢罪。暫委法官陳慧敏判刑指,被告的戶口在短短5日內洗黑錢362萬多元,即使他不知道黑錢的確實來源,只借出戶口,亦非減刑因素;因應洗黑錢案的猖獗程度變本加厲,批准控方加刑。陳官另考慮被告認罪及年輕初犯減刑,終判囚32個月。警方表示本案被告加刑30%,為加強阻嚇力,將就同類區院案件申請加刑。

被告鄧兆軒現年21歲;控方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提及警方證人口供指犯罪集團會招攬「洗黑錢傀儡」開立、出售或借出銀行帳戶洗黑錢,個案數字持續上升。

辯方求情稱被告初犯,事發時是學生,易受誘使;2022年在職訓局修畢電機工程高級文憑後,曾任防水工程建築工人,月入約2萬元。辯方稱被告誤交損友,答應以3000元報酬借出銀行戶口供人使用,其間獲安排入住酒店5天及交出手機和銀行卡等;又稱被告對騙案不知情,事後也收不到任何報酬。

根據案情,2021年8月5日及6日,一名女事主接到自稱是內地銀行及執法人員的來電,指她在內地犯罪,對方要求她披露銀行帳戶和個人資料。同月7日,女事主發現帳戶款項被挪用,其中80萬元轉往被告的帳戶。警方調查發現該帳戶在同月6至10日有14筆共3,620,708元存款,款項有鏡像交易,同日快速提款,剩下結餘小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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