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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外圍暴動9人判刑

【本報訊】2019年11月18日警方包圍理工大學期間,有人在外圍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引發衝突,其中8男1女在拔萃女書院外被捕,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等罪成,9人年齡均不足30歲,當中3人為學生。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15日判刑時稱,9名被告是涉世未深的年輕人,法庭量刑不宜過重,否則對年輕人造成壓毁性影響(crushing effect),將兩名20歲男生判入教導所,另外7人判囚38至40個月。
9名被告依次為20歲(現年歲數,下同)學生陳國威、29歲會計文員陳子謙、27歲工程師江鏡棠、20歲學生陳霆堃、22歲學生黃適哲、24歲毛記葵涌設計師梁嘉星、25歲銀行職員曾倩儀、報稱無業的24歲鄧錦樂,以及27歲測量主任詹隆享。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稱,9名被告年紀較輕,雖然部分人有大專學歷和工作經驗,他們始終是涉世未深的年輕人,縱有改變社會的意願,仍是用錯方法表達理念。林官說,被告對暴動罪認識不深,不知道即使自己無份參與暴力,到場支援或鼓勵亦屬有罪,且罪責非輕。
林官說,2019年反修例風暴衍生連串暴力事件,本案發生在油麻地加士居道,示威者當日向警察擲磚及燃燒彈,警員下午1時15分清場,至下午1時33分大致將人群驅散。林官說,從被告的裝備可見,他們應是有備而來,但是次暴動不算計劃周詳,只有部分花槽和路面起火,沒有嚴重的財物損毁或警員受傷,屬較小規模的暴動。
他引述案例稱,法庭要對暴動滋事者「當頭棒喝」,判處具阻嚇刑罰,否則社會將付上沉重代價,而無論暴動規模大小,暴動也是嚴重罪行,「不過法庭判監都要避免過度,否則對年輕犯人造成crushing effect(壓毁性影響),佢哋始終要重投社會」。
針對9人面對的暴動罪,林官採納4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其中第四被告陳霆堃有領導和積極角色,第七被告曾倩儀涉持燃燒彈逃走,兩人的量刑起點提升至44個月。考慮各人初犯及節省法庭時間,林官扣減共4個月刑期。
此外,第六被告梁嘉星及第九被告詹隆享另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林官就該罪判囚3個月,其中兩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故兩人總刑期為40個月。對於現年20歲的首被告陳國威和第四被告陳霆堃,林官認為他們較適合接受更生和鍛煉,判兩人入教導所。
總括而言,次被告陳子謙、第三被告江鏡棠、第五被告黃適哲及第八被告鄧錦樂均判囚38個月;第六被告梁嘉星、第七被告曾倩儀及第九被告詹隆享判囚40個月;首被告陳國威及第四被告陳霆堃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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