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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攻尖咀警署 9暴徒最高囚52月

【本報訊】一批黑暴分子於2019年8月11日圍攻尖沙咀警署瘋狂打砸燒,涉案9名被控暴動的人中有兩人認罪,7人被裁定罪成。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19日判刑時批評,眾被告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法庭須保護作為「法治和秩序象徵」的警察。由於被告的背景、品格均不構成減刑理由,王官最終判案發時年僅14歲的男學生入教導所,其餘人等監禁3年4個月至4年4個月。 

本案10名被告依次為現年30歲的女學生李穎淇、17歲男學生、28歲運輸工廖偉明、27歲學生莊嘉灝、27歲送貨工聶嘉寶、24歲學生黃千溥、21歲羅後成、25歲社工蕭呈希、28歲潘冠雄及24歲學生羅漢銘。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聯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羅漢銘另被控無牌管有9粒催淚彈殼。

其中,25歲社工蕭呈希罪脫。法官王詩麗昨日在判刑時指出,本案暴動規模大,範圍不小且長達兩小時,導致交通嚴重癱瘓,滋擾公眾。

當日下午4時許,警方為防守警署而無警員外出巡邏,公眾安全受嚴重影響。投汽油彈致警二級燒傷她指出,暴徒人數當時遠超警方,以磚頭、水馬築路障,堵塞警署出入口,向警署照射鐳射光及投擲兩枚汽油彈,一名警員腳部二級燒傷,最後更推倒四米高台阻止警方推進,可謂目無法紀,目的顯然是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法庭須保護作為法治秩序象徵的警察,否則會動搖法治。眾被告身穿裝備,刻意穿上黑衣掩飾身份,肆無忌憚參與暴動。

本案被告李穎淇和聶家寶在開審前承認暴動罪,兩人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在鼓動其他參與者的同時亦作出實質行為。其中,李用水淋熄催淚煙,聶則與其他人一同推倒四米高的工作台,阻礙警方推進。王官提到,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於同一事件分拆另一案中,以監禁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但這對她並沒有約束力。

由於兩人比同案被告罪責較重,王官以監禁4年8個月為量刑起點,兩人認罪獲扣減至監禁3年6個月。其中,李穎淇因熱心公益,再扣減刑期至3年4個月。至於經審訊被裁定罪成的7名被告中,現年17歲的男學生被判入教導所,接受嚴格紀律訓練、培養守法意識。

其餘6名被告,以4年2個月為量刑起點,不獲減刑。王官強調,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挑戰警方執法的行為,被告的背景、品格均不構成減刑理由,故6人各判囚4年2個月,其中24歲知專設計學院學生羅漢銘另管有催淚彈殼,判囚9個月,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即共囚4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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