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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國報告員質疑國安條例控罪含糊 港府斥國際律師協會用心極其險惡

【本報訊】繼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譴責香港加速通過《基本法》23條立法後,由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委任的6名聯合國特別報告員聯署致函中方,質疑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控罪含糊,且不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當中延長羈押或構成任意剝奪人身自由,而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罪恐影響與聯合國合作,促請特區政府「徹底檢視及重新考慮」已生效的《國安條例》,並參考英國和澳洲設立獨立審查員定期檢視法例。

特區政府發言人回應稱,保障人權和尊重法治是《國安條例》立法原則,並寫入條文,條例第二條訂明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社文權利國際公約》依法保護言論、新聞、結社、遊行示威等多項權利自由。

另外,國際律師協會轄下人權研究所質疑23條違國際公約、令律師抗拒接國安案件。政府批評該所企圖令國際社會誤以為《國安條例》有違國際法,「從而對條例產生負面觀感,其用心極其險惡」。政府說,條例只是暫緩被捕人諮詢法律代表權利,不影響依法諮詢權利,並尊重被捕人一切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保持緘默的權利,相信整體不影響公平審訊權利。

由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委任的6名特別報告員分別專責言論自由、和平集會權、反恐下的人權問題等,他們上周致函中國常駐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18頁的信件按機制昨日公開。

信中逐一質疑《國安條例》多項控罪定義含糊空泛、可有不同解讀,對言論、集會、免受任何拘留、公平審訊等權利均有顯著及不合理的限制。

當中,專家質疑境外干預罪定義似乎涵蓋聯合國,「雖然中國本身是聯合國的成員國及積極參與人權組織及機制」,但憂慮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影響外界與聯合國合作,有違中國的國際義務及慣例。他們又質疑,控罪設定門檻低,例如純粹影響(influence)政府當局是犯罪意圖之一,憂慮影響民主社會常見的倡議及游說活動,過分限制公民社會及言論自由。按《國安條例》,境外干預的控罪須達至「三連中」才入罪,包括配合境外勢力、意圖帶來干預效果及採取不當手段。

專家又關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規定被捕者須及時被知會控罪、及盡快落案控告,否則應獲釋放,質疑《國安條例》延長羈押安排不符合《公約》規定。他們又關注到限見某律師的做法「或違反相當多項國際人權常規及標準」,並造成寒蟬效應,影響律師承接國安案件。按條例,拒見個別律師安排由控方單方面向裁判官提出,律政司長林定國日前在電視節目指程序閉門進行,相信有一定保密性。

專家說,歡迎特區政府將尊重權利自由寫入條文,但說在香港制度下,似乎未將國際人權公約置於首位,參考《港區國安法》實施經驗,預期23條將凌駕國際人權公約。他們說考慮到立法對人權、警權、國家安全等,建議最好做法是參考英國和澳洲設立獨立審查員,定期檢討國安相關法例,確保法例仍有必要存在、合乎比例及符合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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