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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首宗認罪員工囚4月

【本報訊】香港保護兒童會院舍童樂居虐兒案,共27名職員被起訴,其中一名資深幼兒工作員香詠姍早前承認襲擊兩歲男童,曾用力推男童頭部撞牆、拉扯頭及頭髮,為案中首名認罪被告,2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4個月。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時斥被告行為「極度過火」,情緒失控,將情緒發泄男童身上。黃官又稱,被告悔意及反省令人懷疑,不宜判社會服務令,稱須向業界傳遞虐兒或疏忽照顧有嚴重後果的明確信息。
今年1月已被辭退的香詠姍(46歲)22日應訊時全程低頭。已婚、育有一女的被告早前承認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襲擊罪」,於2021年11月30日至12月17日間犯案,涉兩次襲擊,事主為兩歲男童B。
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被告犯案是因工作忙碌、疏忽引致,感化官相信她無意圖傷害涉事主且有悔意,僅可(Marginally)值得給予機會,判處較高的181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關注「唔係強嘅建議」,辯方解釋被告有悔意,值得給予機會。
首次襲擊中,辯方稱被告拉扯B的頭、頭髮及手腳,只為分隔開B與另一兒童,以免有身體接觸。黃官22日在判刑反駁指出,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曾以手分隔另一兒童,可見她知悉有其他方式處理,但仍選擇暴力。此外,被告身為人母,有相當照顧兒童的經驗,必定知悉小朋友遊戲時的互動屬正常,但被告反應過敏,遠超分隔二人之目的,尤其B只有兩歲,黃官斥被告「極度過火」。
至於另一次襲擊,黃官同樣不接納辯方所指,被告揮手是為免卻B受傷,因被告的動作「是推不是揮」。此外。當時B僅稍為將頭伸向垃圾桶方向,被告便將B的頭用力推向牆,力度之猛烈令B的頭撞牆後即反彈,B之後雙手抱頭。黃官認為,B根本無挑起被告情緒,被告此舉「毫無疑問是情緒失控」。
對於辯方解釋B經常有「拖延」行為,黃官認為,兩歲兒童未能盡速完成日常行為乃預期之內,被告的襲擊完全偏離管教,不構成求情因素;反之在同齡兒童面前犯案,屬加刑因素。
黃官指出,事主因家庭特殊因素,由社署轉介至「童樂居」,未必如其他小朋友般幸運,可將事件告知家人,因此被告擔當重要角色,需對他加以照顧及愛護。被告雖稱無意圖犯案,但法庭認為辯解是「罔顧事實」,即使認罪、無案底、因本案而患創傷後遺症,其悔意亦相當有限,監禁無可避免,以監禁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獲減至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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